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23 15:12:57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出台,但是此时对应的79刑法中并没有传染病防治的具体罪名与其相衔接。

直至1997年新刑法出台,为进一步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犯罪行为,97刑法增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当时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才构成该罪,但甲类传染病的种类有限,使得该罪名自创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

2019年12月,新冠病毒开始传播,疫情的爆发也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走进人们的视野。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97刑法中规定的330条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本罪的犯罪构成,从立法上正式扩大了入罪条件范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定义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至此,在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冷门罪名逐渐被激活,但是长期束之高阁的状态使得其司法适用并不成熟,存在诸多问题,如:该罪司法适用与其他疫情防控罪名界定不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客观方面定性难等等。

因此,通过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进行具体的分析,对此罪与彼罪的不同点进行界定,进而明确该罪的适用,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相关犯罪,发挥刑法对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1.构成要件(1)客体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客体,我国学者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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