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一、研究问题
药品谈判是世界各国公共卫生政策中应用广泛的谈判协商制度之一,对于价格高昂且疗效较好的药品,尤其是专利药、原研药来说,药品谈判通过禁止暴利的公益机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以量换价的量价联动机制和研发补贴的补偿机制来使药品价格降低[1],以提高患者的药品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我国已开展三次国家层面的的药品谈判工作,发现这三次药品谈判品种主要集中于价格高昂的专利药,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整体上运行体系仍不够系统完善。本文选取德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典型国家作为国外两种专利药谈判主流模式的代表,从国内和国外两方面对药品谈判模式进行梳理比较,并从国外药品谈判的成熟模式中得到经验和启示,以进一步推进和巩固我国药品谈判制度的建设,为保障机制运作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提供有效借鉴。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药品进行分类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该文件从国家层面首度明确“国家谈判”。2015年11月,由国家卫计委牵头的16个部委(局)启动了首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2]。2017年4月,人社部牵头开展了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品种谈判工作,完成了第二次药品谈判[3]。2018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公布了第三次国家医保准入谈判结果[4]。三次谈判工作对推动我国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谈判模式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但与德国、澳大利亚等发展较为成熟的药品谈判模式相比,我国药品谈判模式由于起步较晚,实施时间较短等原因,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药品谈判的实践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改革,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谈判模式。德国通过《医药行业改革法案》的颁布,将价格协商谈判制度纳入专利药定价体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激励与医保控费的有效平衡;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药品价格控制得很好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将药物经济学评价引入药品定价的国家,评价体系最为完整成熟,其药品谈判经验有可借鉴之处。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国内和国外药品谈判模式的异同点,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药品谈判制度的建设,使药品谈判常态化,减轻患者负担。
三、文献综述
(一)我国药品谈判实施现状
常峰[5]、张海涛[6]、张堃[7]等学者梳理了我国前两次药品谈判实施情况,认为我国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积极实行并取得重要进展,通过价格谈判机制我国部分专利药品价格已有所下降。2018年10月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的抗癌药准入专项谈判将17个品种纳入医保目录,成功率达94.1%,价格平均降幅达56.7%,最高降幅达71%,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4]。由此我国已开展了三次国家层面的的药品谈判工作,经过这三次实践摸索,药品价格谈判模式已经逐步形成并完善。胡大洋[8]学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具备了“团购”优势、医疗服务信息优势和医疗保险经办的专业优势。这也印证了机构改革后第三次药品谈判由我国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的成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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