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买卖型担保的性质及其效力
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非典型担保的发展,“买卖型担保”这一新型融资担保形式应运而生。然而,《民间借贷》第二十四条规定之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对其性质与效力方面观点不一。本文对“买卖型担保”相关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进行综述,通过对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整合与分类,厘清“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与效力问题:“买卖型担保”兼具买卖、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不同于让予担保、后让予担保、在代物清偿预约、抵押担保等解释理论,有独立定义之必要。通过对“买卖型担保”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型担保; 合同; 借贷; 非典型性担保
一、文献综述
前言
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我国民间借贷中出现“买卖型担保”这一新型担保模式。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形式规避抵押担保繁琐复杂设立条件。[1]但由于我国立法上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学界对其性质与效力问题仍存在巨大争议,实践中呈现“同案不同判”司法困境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通过知网、新华社官网、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以“买卖型担保”、“非典型性担保”为主题,以期刊、报刊、专著等为范围,进行模糊匹配检索,查找有关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与效力的文献,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界定“买卖型担保”性质与效力,为司法实务中确立统一的裁判思路贡献一份力量。
(一)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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