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间新兴的议题,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被司法实务界广泛认可。但是鉴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独立性不足,以及恢复性司法具体运用制度有待改善,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德国、日本、新西兰在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较为成熟,我国可以在借鉴其成功之处的同时,结合本土情况作出思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双轨制;VOM模式;家庭法院
一、文献综述
引言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是其两个显著特点。20世纪后期,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青少年犯罪防控中得到发展,其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密不可分。鉴于青少年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容易受到感染、自律性差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设定特殊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以及全面调查等制度,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之重大进步,均是恢复性司法与我国本土国情相结合的具体制度,但是与国外成熟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相比,我国制度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本上就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从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存在立法不健全,制约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未成年人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偏弱;未成年人司法的专用设施等资源相对缺乏;各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科学、配套的工作制度等尚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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