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据已掌握的文献资料显示,理论界主要对数字音像作品独家许可滥用的违法性认定、数字音像作品独家许可的双重性影响以及针对数字音像作品独家许可权滥用是用竞争法规制还是用许可权加以限制等方面展开了相关探讨。
认定数字音像作品独家许可是否滥用,即认定数字音像作品的独家许可著作权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
王健在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组织召开的数字音像著作权独家许可的竞争法问题专题研讨会上提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分析的逻辑起点。
判断数字音像著作权独家许可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或纵向垄断协议,首先要对数字音像相关市场进行准确界定。
王健(2018)认为,认为针对被许可方的相关市场,可以抛开互联网企业的属性,根据数字音乐作品传播的考量继续遵循传统替代性分析。
对同一个市场的主体方能进行是否形成垄断的界定。
通过替代性分析,实体音乐与数字音像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是两个不同的消费市场;数字音像发行市场和数字音像传播市场是数字音像产业的上下游市场,不具有替代性,分别构成两个独立的相关市场;从技术上来说,下载和串流这两种数字音像服务并没有壁垒,现在的数字音像传播平台均能够同时提供下载服务和串流服务,因此没有必要再细分市场。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欣赏音乐与音像的目的相对来说是比较单纯的,且不同的音像平台实施了差异化的竞争策略,显然不同平台提供的数字音像传播服务有替代性,这些音像平台共同构成了数字音像传播市场。
因此,对于垄断的界定将在数字音像传播市场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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