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18 10:17:56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态势的发展,共享经济与平台经济获得空前壮大,随之而来的有关平台用工劳动权益的问题也备受瞩目。

据我国《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虽近年来深受疫情的冲击,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仍表现出巨大的韧性和发展潜力,全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约为33773亿元,同比增长约2.9%。

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

共享经济带动了就业,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以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为典型,但新型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却与传统用工模式有着巨大的不同,传统用工模式强调用人单位即管理者对劳动者的支配性与管理性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新型互联网用工模式却增加了劳动者的自主性,其生产资料不再仅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作时间也不只由用人单位规定,正是这些改变使其与部分传统劳动关系界定理论相悖,进而导致互联网平台与其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大相径庭。

学界对互联网用工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如何保障互联网框架下的劳动者权益成为共享经济发展中的一大热点,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200余法律法规文件提及劳动关系,但尚未有文件针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

唯有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以构成要件的方式进行认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有学者指出该文件在强调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同时,初步确立了结合人的从属(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经济的从属(从事劳动获得报酬)与组织的从属(劳动是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

围绕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当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与双边市场理论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导致对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平台从业者的定位以及平台用工关系的治理模式等问题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在这种认识分歧背后实质上隐含着两种不同的治理逻辑之争。

1. 制度治理逻辑:传统劳动关系理论视角下的平台用工关系治理面对新型平台用工关系所体现出迥异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目前一些劳动关系的研究者按照制度治理逻辑的思路,认为平台用工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或者通过制度的修改可以将其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仍然可以为平台用工关系及其治理提供理论支撑,如常凯认为:互联网经济并没有改变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虽然雇佣关系和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中都存在,但雇佣关系仍然是基本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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