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手机支付的刑法定性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4 18:08:22

盗用他人手机支付文的刑法定性研究

摘要:新型支付方式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催生了一系列问题, 财产犯罪的网络化就是其重要表现之一。面对如此形式多样的网络侵财行为, 理论上出现了定性的争议。本文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理论界定出发重点探讨以下问题:第一, 在新型支付方式下, 网络侵财行为存在哪些表现形式?第二, 在对网络侵财行为的不同形式做出划分的前提下, 整理理论上对之所持的观点, 分析不同形式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时存在分析不同形式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时存在哪些困惑?第三, 在对各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对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的定性作出应然的选择。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盗窃罪;诈骗罪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活方式在逐渐变化。交易模式也从以物易物、货币支付、信用支付逐渐演变为如今的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滋生了新型的侵财方式。传统的财产犯罪往往具有简单、直观的行为过程,但在移动支付模式下,侵财行为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数据处理过程才能完成,对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行为手段以及刑法定性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刑法学界对盗用他人手机支付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不同判例。

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案件的种类及争议:

(1)拾得他人手机后,将其移动支付账户内余额或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余额进行转移使用。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2)窃取他人的支付账户密码后,通过输入支付密码直接转移账户内的余额或者转移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余额到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账户内。这种模式主要围绕着盗窃罪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3)盗用他人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支付,如支付宝旗下的蚂蚁花呗,京东旗下的京东白条等。这种模式较为新颖,用户在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时,与推出该产品的电商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能否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值得关注。

(4)盗用他人手机使用其信用卡申请贷款或者使用手机中的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贷款,如支付宝旗下的借呗,京东旗下的京东金融等。这种模式也较为新颖这两种行为主要有以下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存在欺骗性质,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其是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5)偷换他人使用的收款二维码,侵犯他人财产。这种模式在移动支付普及后多次发生,偷换他人使用的收款二维码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消费者基于行为人的偷换二维码的欺诈行为,使被骗人即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是便利店的二维码),并处分了财务,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被骗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属于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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