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关于网络账号继承问题之辨析的文献综述
【摘要】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但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衍生出许多新生事物,导致与互联网有关的诸如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而我国关于虚拟财产保护仅仅在《民法总则》中进行了笼统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即使在继承编草案中也没有具体指出。网络账号作为进入网络空间的一个入场身份识别券,在立法不完善的背景之下,其继承与归属问题也更是值得探讨。
【关键词】 网络账号 继承 归属 隐私权
一、网络账号的定义
网络账号作为一个较为新颖的词汇,对于其概念的界定目前没有权威的说法,故我们可以将网络账号进行拆分,先从账号入手。账号,《当代汉语词典》中将其定义为“单位或个人跟银行建立经济关系后,银行在账上给该单位或者个人编的号码”。而在《中华金融辞库》和《新编金融词典》中“银行账号”的定义为“银行为存款单位或某种资金设立明细账,并为其编排的科目号、序号。”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词典中对于账号的定义,更加接近于银行账号的概念。银行账号和网络账号同属账号的一种类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效仿“银行账号”,将网络账号定义为“用户与运营商建立合同关系后,运营商在其运营平台为用户编的号码”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将网络账号和银行账号进行比较,银行账号在银行卡和存折上均有标识,主要作用为转账,当事人通过告知转账人其银行账号进行财产利益的转移;网络账号包括游戏账号、社交账号等,是网络空间入口的钥匙,通过登录网络账号,用户可以享受平台的各项资源,不仅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进行财产利益的转移,还可以通过社交账号塑造网络角色,赋予网络账号特殊人格;当事人通过与他人交换网络账号的方式在虚拟网络中线上交往。银行账号依托于银行卡、存折等现实生活中的物品存在,网络账号则不受限于实体空间,可以在任意有条件的电子设备登录使用。与银行账号相比,网络账号具有多样性、虚拟性、人格性、灵活性,网络账号附带的不仅仅是其中的财产利益,更多的是用户对该账号的使用所赋予它的人格利益。故我们在对网络账号下定义时,不能仅仅将网络账号看作一个是运营商赋予的一个编号,每个网络账号都与其在虚拟空间塑造的形象无法分割。
通过上述将网络账号与银行账号对比可知,相比于银行账号,网络账号更加功能化,一个网络账号更包含每个账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聊天记录、视频、图片等数据信息。既包括账号本身的价值,又涵盖数据信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双重价值。所以我们并不能简单套用银行账号的定义来解读网络账号的内涵。
在查找诸多资料之后,在《计算机网络基础实验》一书中,我们又找到了用户账号的概念,“用户账号是用户唯一的身份标识,它包括用户名、密码、用户所属的组、用户访问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权力和权限。”结合该书上下文,用户账号仅仅是针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而言,是对计算机管理权限的身份标识。从定义来看,用户账号的内容与网络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包括密码、用户名以及访问权限。从使用方式来看,用户分为本地用户和域用户,本地用户信息存放在本地计算机的账号数据库中,域用户中所有对象都存储在活动目录中,通过账号登录以获取数据库中的信息;而网络账号同样也是通过登录获得访问权限进而使用平台中的资源。相比于用户账号的使用,网络账号要更为灵活,不依托某一固定计算机设备而是该账号所属运营平台。
综上,根据用户账号与网络账号特征的相似性以及其独立于银行账号、用户账号的特征,我们可以将网络账号定义为“用户登录某一网络平台的身份标识,其包括用户名、密码、用户访问运营平台的权力和权限以及登陆之后账号中所存储的信息资源。”
二、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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